113年度訴字第3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春錦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另加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113年6月3日即起訴前一日
按週年利率5%之
遲延利息80萬4,5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共計380萬4,508元(計算式:300萬元+80萬4,508元=380萬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