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秀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表示提起上訴之旨,並未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