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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秀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示提起上訴之旨,並未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