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陳家穎  
追加被告    陳睿鵬  
            陳又暄  

            陳順鳳  

            陳震球  
            陳頤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0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