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1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家穎
陳又暄
陳順鳳
陳震球
陳頤珍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7,0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