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173號
上 訴 人 徐萍萍
楊雅淳
共 同
陳品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90元【計算式: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504,920元-本院判准252,930元=251,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