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
上 訴 人
指定送達址: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