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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徐子傑  

被      告  俞淑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有明文規定,復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案訴訟中變更為陳佳文,陳佳文為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1年7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2萬2327元(其中11萬8078元為消費款,4099元為循環利息,15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87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87年1月6日至92年1月6日止,約定分60期攤還,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2%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4.45%),並約定於每月6日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時,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得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91年6月5日止,被告尚積欠金額3萬6534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㈢爰依上列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借據約定書、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計算
標準
1
12萬2327元
11萬8078元
自91年7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3萬6534元
3萬6534元
自9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45
自9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