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2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被 告 賴孟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