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上 訴 人
送達代收人 郭上皓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1,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