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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蔡玉麟(即蔡明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兩造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