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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
原      告  何淑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陳子晴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