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
原 告 何淑珍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子晴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