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9月2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係依何契約約定,主張
被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具體說明契約條文項次,並提出所憑之證據資料。
㈡、如原告係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2項某款約定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亦請提出有定合理
期間通知或催告原告繳款之證據。
㈢、請原告詳細說明與被告協議還款之內容及時序,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四、請被告於113年9月24日前提出
答辯狀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是否不爭執被告有積欠原告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㈡、是否不爭執被告前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僅爭執之後
兩造就清償期達成和解協議,故現清償期尚未屆至?
㈢、被告
抗辯清償期尚未屆至,原告請求無理由之具體
法律論述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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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 | 自112年9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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