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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40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1號 原 告 泰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陳彥妏律師 被 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延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 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具狀 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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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