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崇琛
即 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莊立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原判決判命:㈠被上訴人應將
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
主文,以標楷體二十級字體及白底黑字,刊登在被上訴人所經營管理之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hhtower/com.tw/)1日;㈡
上訴人其餘之訴
駁回。而本件
上訴人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是本件
上訴利益為10萬元,請求之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