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吳美足
被 告 李玉玲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蕭文函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