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孫東丞 被 告 李俊毅 黃琳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4,685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李俊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萬1,30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俊毅、黃琳娜連帶負擔13%,餘由被告李俊毅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間 台北富邦 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借據(下稱就學貸款 契約)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即李亘揚於就學期間即民國100年8月24日邀同被告李俊毅、黃琳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先後借款 如附表一所示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萬7,400元;李亘揚復於就學期間即102年2月8日邀同被告李俊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先後借款如附表二所示17筆,金額合計54萬7,634元。前開借款均約定,借款應於李亘揚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借款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併同本金繳付,惟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本件為113年1月24日),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借款人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原訂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積欠款項全數還清。詎李亘揚僅清償部分本息,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就學貸款契約第4條之約定,李亘揚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約李亘揚應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李俊毅、黃琳娜為附表一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李俊毅復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與李亘揚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台北富邦 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 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3年1月24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週年利率): ①109年9月28日為1.4%。 ②111年12月21日為1.525%。 ③112年3月29日為1.65%。 ④113年3月27日為1.7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1月23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3年1月24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週年利率): ①109年9月28日為1.4%。 ②111年12月21日為1.525%。 ③112年3月29日為1.65%。 ④113年3月27日為1.77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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