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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羅祥凌  



            葉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6萬2,759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162萬4,892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43%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