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祥凌
葉容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漏未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 | | |
| | | |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 |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