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上 訴 人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48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3,215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故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3,215元,尚應補繳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