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原 告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俞安
洪郁棻律師
吳霈桓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政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4行末「
被告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以及第4頁第20行「選擇權並」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擇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