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原      告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峻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陳俞安  
            洪郁棻律師
            吳霈桓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4行末「被告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以及第4頁第20行「選擇權並」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擇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