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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被告王丞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