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930號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王丞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返還溢收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
足憑,
爰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