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9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5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      告  駿奕捷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駿宥 

被      告  林立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立毫(下逕稱姓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駿奕捷客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駿奕捷客公司)邀同林立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所示2筆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除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駿奕捷客公司、林立毫再另邀同被告鍾駿宥(下逕稱姓名)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6月13日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合意變更借款期間、計息方式、還款條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料駿奕捷客公司113年4月24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依借據第10條、變更借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其後駿奕捷客公司雖於同年4月26日、5月28日、6月24日有部分還款記錄,經抵充違約金、利息、本金後,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本金共計99萬4,407元(2筆欠款各為49萬5,065元、49萬9,342元),及自113年6月24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鍾駿宥、林立毫應與駿奕捷客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駿奕捷客公司、鍾駿宥辯稱:有還款意願,但無法每個月支付太多等語。
 ㈡林立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份、變更借款契約書2份、客戶往來明細查詢6份、利率查詢表2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駿奕捷客公司、鍾駿宥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及內容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92頁),而林立毫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駿奕捷客公司、鍾駿宥雖辯稱:無法每個月支付太多等語,有無資力償還,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其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變更前
變更後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100萬元
109年6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依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計年利率1.4%)加計年利率0.9%機動計息。其後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計年利率1.06
%機動計息。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年6月24日起至116年6月24日止
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
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計年利率1.65%)加計年利率0.9%機動計息。其後
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計年利率1.06%機動計息(現為2.78%)。
自第24期起至第35期止按期付息,其後按期平均攤還本金。
2
100萬元
109年6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9%機動計息
(現為2.775%)。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109年6月24日起至116年6月24日止
未變更。
自第24期起至第35期止按期付息,其後按期平均攤還本金。
總計
200萬元
附表二 請求金額(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種類
請求本金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借據
49萬5,065元
49萬5,065元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8%計算。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8%計算。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6%計算。
2
借據
49萬9,342元
49萬9,342元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