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0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楊足
上列
當事人間關於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