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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柒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已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可憑(本院卷第27頁、第49頁第、第63頁、第77頁及第9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2.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8月27日,即未再清償,尚欠伊26萬8595元及自112年8月2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於111年5月31日向伊借款7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2.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6月29日,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62萬6735元及自112年6月30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向伊借款3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8月24日,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2萬7456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㈣被告於112年5月4日向伊借款40萬9655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7月3日,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40萬3027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㈤被告於112年5月4日向伊借款14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分期償還,並按機動利率計付利息(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6%),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9月1日,嗣即未再清償,尚欠伊13萬7734元及自112年9月2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給付。
 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9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據,已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週年
利率
計息期間
(民國)
1
小額信貸
268,595元
268,595元
12.6%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26,735元
626,735元
12.6%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7,456元
27,456元
10.6%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3,047元
403,047元
10.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7,734元
137,734元
10.6%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