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127號
原 告 于慧正
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8月8日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