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323號
原 告 博海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足證,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