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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陳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