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許健發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51,4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
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