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8,8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
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8,59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溢繳220元,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
予以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