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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為福樓餐廳有限公司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曾皇傑 林家安 曾瑟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相關爭點待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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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