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29號
原 告 林美雪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師誠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433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日送達,
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