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
陳芃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萱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86,614元(計算式:4,386,614+3,000,000=7,386,6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6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30,700元,尚欠5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