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明昀即黑格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劉明昀即黑格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
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劉明昀即黑格商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昀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劉明昀即黑格商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劉明昀即黑格商行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見本院卷第25、29、37頁,下稱
系爭授信契約)均約定有關系爭授信契約之債務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
本件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黑皮樹格有限公司(下稱黑皮公司)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劉明昀(下稱劉明昀)為連帶
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117年11月24日止,借款利率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局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2.155%機動計息,倘有遲延,依原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現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3.875%,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第3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黑皮公司自113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
乃於113年5月20日以黑皮公司之存款896元抵銷及黑皮公司經催款後又繳納之1萬9571元沖償應繳之本息至113年3月26日,黑皮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93萬746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黑皮公司於110年11月22日邀同劉明昀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4日起至115年11月24日止,借款利率按郵局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機動計息,倘有遲延,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現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3.875%,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若因違約而視為到期者,則原授信契約之約定利率自原告向被告請求(
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向法院請求)時,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黑皮公司自113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於113年8月23日以黑皮公司之存款193元,抵銷113年3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應繳之本息,黑皮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34萬142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劉明昀即黑格商行(下稱黑格商行)於110年11月22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7年11月23日止,借款利率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郵局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2.155%機動計息,倘有遲延,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現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3.875%,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若因違約而視為到期者,則原授信契約之約定利率自原告向被告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向法院請求)時,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黑格商行自113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於113年8月23日以黑格商行之存款603元,抵銷113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1日應繳之本息,黑格商行尚積欠原告本金93萬6949元及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劉明昀為黑皮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黑皮公司前述㈠㈡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及提出之證物沒有意見,上開借款確實都積欠6個月以上,因今年營業額逐漸下滑,所以有拖欠款項,被告希望能與原告協商降低原
本約定分期還款之金額等語。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收款項
暨呆帳
債權備查卡、催告函及回執、抵銷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8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黑皮公司、劉明昀連帶給付、黑格商行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
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