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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上弘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揚崇 
被      告  許巧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編號
欄  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本院判決頁數及行數
1
主文欄第
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1頁第19行
2
事實及理
由欄貳、
實體部分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第3頁第1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