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原 告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張智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黃子芸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兩造請於14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
繕本自送
對造:
㈠、原告:就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原告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㈡、
被告:就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被告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被告張智捷之學經歷、111年度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