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上 訴 人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張智捷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