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盈盈
被 告 林永貴
被 告 陳水玉
林四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之
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家事訴訟事件(下稱
系爭家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在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家事事件業已終結,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