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永貴
陳水玉
林四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4之共有人欄「李四章」記載,應更正為「林四章」。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