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