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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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