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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賴佳誼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被      告  國寶龍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楊鈞任律師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茹律師
被      告  楊秋菊
訴訟代理人  謝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龐德明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原告起訴後之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權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茲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楊文鈞漏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而於同年六月十七日逕代表被告公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訊,並經本院於一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程序有瑕疵,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