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振傳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113年度訴字第584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於113年7月15日所召開之臨時股東會議所為之決議均應予撤銷,
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