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859號
原 告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智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
惟原告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