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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4號
原      告  黃麗瑧 
訴訟代理人  林紫緹 
被      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訴訟代理人  林祿貴 
被      告  美麗新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訴訟代理人  蔡大仁 
            楊慧君 
            黃建修 
            高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