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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2號
原      告  莊雅椀(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陳玉蓮(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開驛(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瓊儀(莊敏通之繼承人)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圓環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