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
原 告 陳里雄
曾健驊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鄭雅文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
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
繕本逕寄
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記之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