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高文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20,502元,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足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