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114號
上 訴 人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任忠即廷健企業社、林柏鋒即弘邑企業
社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7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5510元。茲因
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