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林家楷  
被      告  王定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7,64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7年6月1日止,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25%機動計算,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遲延還本時,自本金到期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尚欠837,644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644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