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216號
原 告 隨河管理委員會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 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萬6,698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原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
嗣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將
本件請求之金額追加為1,045萬8,746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203、261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48元,
惟原告僅繳納1萬5,850元,尚應補繳10萬6,698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