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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21號
原      告  翡冷翠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Apollo  Entertainment  Media  Private  Limite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本裁定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法人之團體,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裁判參照)。復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應補正被告現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本件原告起訴時所載被告名稱為Apollo Entertainment Media Private Limited,法定代理人為Wesley Han,被告是否係登記於新加坡之外國公司,是否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均有不明。是原告應補正被告現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㈡、原告應提出原證2中文譯本:
   再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業如前述,是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所附原證2之中文譯本,併提出繕本2份。
㈢、起訴狀繕本1份,俾供分別按起訴狀、陳報狀所列被告址送達。      
三、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