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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1號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