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231號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特定被告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
公示送達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