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0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曾兆軒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